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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

從菲律賓創辦經紀商

菲律賓有一部涵蓋保證金外匯交易的證券法,卻沒有相應的牌照。SEC 把外匯交易視為商品期貨活動,而商品期貨的公開交易已暫停多年。本頁解讀該守則、SEC 的規則及警告,再探討央行對創辦人把自有資金匯往海外的規定,最後介紹在其他地方持牌的經紀商所用的平台及後台。

最後審閱:

菲律賓的規則如何規定出自本指南的資料來源

  1. SEC外匯及差價合約牌照在第11.2條規則的暫停令仍然有效期間,並無此牌照
  2. SEC境外牌照本身並不允許在菲律賓銷售
  3. SRC第73條罰則罰款 PHP 50,000至 PHP 5,000,000、監禁7至21年,或兩者並處
  4. BSP為離岸公司注資每年最多 USD 60,000,000可透過銀行購匯,毋須事先獲 BSP 批准

數字及表列內容均出自本指南本身的資料來源。示例市場數據、示例客戶及示例品牌。「Your Brand」代表您自己的名稱及標誌。

預約示範

為何 SEC 沒有外匯牌照可發

《證券規管守則》(2000年第8799號共和國法令)第11條規定,除非依照證券交易委員會為公眾利益而訂明的規則、規例及命令,否則任何人不得要約、出售或訂立商品期貨合約。SEC 於2015年制定、自2015年11月9日起生效的實施細則,清楚說明其涵蓋範圍有多廣。第11.1.1條規則把商品槓桿及保證金合約視為商品期貨合約,第11.1.2條規則則把外幣列為商品之一。

第11.2條規則則把這項活動關閉:商品期貨合約的公開交易,以及 SEC 有關期貨交易的規則,在委員會另有命令之前一律暫停。同一條規則不影響央行對其管轄下的銀行及其他機構所訂的規則。對創辦人而言,實際結果很簡單:無論資本多少,零售外匯或差價合約經紀商都沒有 SEC 牌照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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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的其他部分仍然有約束力。第3.1條把證券定義為包括投資合約及期權、認股權證等衍生工具,而第28.1條禁止任何人未經 SEC 註冊,在菲律賓以證券經紀或交易商、銷售員或相關人士的身份經營業務。第73條訂明違反守則或 SEC 規則的罰則。規則會有變化,因此在據此規劃之前,請向菲律賓律師確認情況。

菲律賓情況一覽
問題文件的規定
SEC 發出的外匯及差價合約牌照在第11.2條規則的暫停令仍然有效期間,並無此牌照
甚麼屬於商品期貨合約包括商品槓桿及保證金合約,而外幣屬於商品
其他國家的牌照本身並不允許在菲律賓銷售
以經紀、交易商或銷售員身份行事根據第28.1條向 SEC 註冊
第73條的罰則罰款 PHP 50,000至 PHP 5,000,000、監禁7至21年,或兩者並處
創辦人以自有資金投資離岸公司每年最多 USD 60,000,000可透過銀行購匯,毋須事先獲 BSP 批准
菲律賓情況一覽。資料取自《證券規管守則》(第8799號共和國法令)、2015年 SRC 規則、SEC 於2026年8月17日發出的公告,以及菲律賓中央銀行《外匯交易規例手冊》(更新至2025年5月),於2026年10月18日核對。銀行購匯上限按每名投資者每年計算,而且投資不得違反菲律賓法律。此並非法律意見。
資料來源(3)

誰持有甚麼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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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隔十年的三份 SEC 外匯警告

SEC 十年來一直重申同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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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2016年10月20日的公告源於蒙受損失的零售投資者的投訴,指出菲律賓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一貫認為包括外匯交易)及相關規則仍然暫停。公告亦引述1993年最高法院的 Onapal v. Court of Appeals 案裁決,該裁決把按差價結算的合約視為賭博並屬無效。

2018年10月30日的公告更進一步,要求公眾停止透過提供商品期貨、差價合約、指數及二元期權的境外註冊平台投資,並指出擔任這些平台經紀、銷售員或代理的人士均未持有相關牌照。

最新一份公告於2026年8月17日簽署,涵蓋網上平台、代管賬戶、跟單及鏡像交易、交易機械人及自營交易計劃。公告重申,作為商品期貨活動進行的外匯交易在監管框架訂立前仍然暫停,並補充兩點,每位創辦人都應細讀兩遍:境外監管機構發出的牌照本身並不容許公司在菲律賓提供證券或接受投資,一般的 SEC 公司註冊亦然。推廣者、招攬者、代理、賬戶經理及網紅亦可能須承擔責任。公告並不影響一般的銀行外匯業務,例如貿易付款、旅遊及匯款。

資料來源(3)

菲律賓創辦人如何在離岸設立公司

身在馬尼拉或宿霧、想開設零售外匯經紀商的創辦人,一般會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為公司取得牌照,只接納該牌照及客戶本身所在地法律所允許國家的客戶,並在客戶條款及市場推廣中把菲律賓居民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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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的公告令後半部分尤其重要:招攬菲律賓客戶的本地介紹人、推廣夥伴或網紅,正是公告警告可能須承擔責任的人。駐菲律賓的員工可否服務海外客戶,是應由律師判斷的問題,須在聘請任何人之前解決。

為離岸公司注資屬於央行的問題。根據菲律賓中央銀行外匯手冊第43條,居民可動用其本身的外幣存款或在銀行體系以外購入的外匯進行海外投資,毋須事先獲 BSP 批准;亦可根據第44條向銀行購匯作投資,每年最多 USD 60,000,000,毋須事先批准,超出此數則須通知 BSP。第44條涵蓋非居民在境外發行、且不違反菲律賓法律的工具,而這類投資的股息或出售所得毋須匯回並兌換成披索。

選擇司法管轄區時要考慮交易模式。在我們的平台上,經紀商是每筆客戶交易的交易對手,無論是把交易留在內部承接,還是交由其流動性提供者對沖,因此境外牌照必須允許以主事人身份交易。我們對向離岸經紀商發牌的監管機構的比較,以及對牌照、資本及營運成本的分析,有助您擬定候選名單。這些都不能取代在菲律賓執業的律師的意見。

資料來源(1)

以境外牌照運作的交易終端

由於 SEC 沒有零售外匯框架,菲律賓並無規則訂定您的槓桿或強制平倉水平。

trade.yourbrand.com示例市場數據
Your Brand

示例市場數據及示例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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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上限來自向您發牌的監管機構,而平台會逐個賬戶執行:槓桿按賬戶類型及個別賬戶設定,強制平倉則在您設定的水平自動執行。

客戶在手機或桌面電腦上開啟交易終端,並可安裝到主畫面:在 Android 上一按即可,在 iOS 上只需按簡短指引操作,完全毋須經過應用程式商店。他們可買賣外匯、黃金及白銀、原油、股票指數、加密貨幣及美股,每種交易產品都有各自的點差、合約大小及小數位數。保證金引擎實時追蹤淨值及可用保證金,在觸及追加保證金水平時發出警告,並在強制平倉時先平掉虧損最大的持倉。若您的牌照要求吸收超出存款的虧損,管理員可在 CRM 中把負結餘調回零,而這項調整會保留記錄。

清楚顯示您服務對象的後台

當監管機構最關注的是產品賣給了誰,客戶檔案就是您的證據。

Your BrandCRM搜尋客戶及潛在客戶示例數據

KYC 審核

客戶文件狀態
示例客戶 E剛剛3個檔案待審核已批准批准
示例客戶 F2小時前2個檔案已批准
示例客戶 G昨天3個檔案已批准

示例數據及示例客戶。

閱讀更多收起: 清楚顯示您服務對象的後台

CRM 採用您自己的品牌,其潛在客戶管道會記錄每位潛在客戶的來源及負責人,讓您可以證明客戶從何而來。每位客戶都有一份記錄,涵蓋賬戶、資金、交易、文件及通話;五種角色由管理員到銷售,確保每位專員只接觸自己名下的客戶。

在支付任何出金之前,合規人員會在 CRM 中審核身份文件,因此顯示菲律賓地址的檔案會交到能執行您居留政策的人手上。入金及出金可即時處理或經審批,由您決定,並按您設定的銀行及付款資料進行;員工的敏感操作會寫入審計追蹤記錄。請參閱方案及價格:一筆固定月費,無設置費,並可免費使用一個月。

常見問題

還有其他問題?我們的團隊24/7為您解答。

外匯交易在菲律賓合法嗎?

透過銀行進行的一般外匯兌換是合法的,用途包括貿易、旅遊及匯款等。以保證金或商品期貨投資形式進行的外匯交易則另當別論:SEC 表示該活動仍屬暫停,其2026年8月17日的公告亦重申了這一點。

我可以為外匯或差價合約經紀商取得 SEC 牌照嗎?

不可以。《2015年 SRC 規則》第11.2條規定商品期貨合約的公開買賣仍屬暫停,而 SEC 將保證金外匯交易視為其中一部分,因此並無零售外匯或差價合約牌照可供申請。

持有其他國家的牌照,可以接受菲律賓客戶嗎?

SEC 表示不可以:其2026年的公告指出,在外國司法管轄區註冊或持牌,本身並不授權公司在菲律賓發售證券或招攬投資。在海外持牌的創辦人一般會把菲律賓居民排除在外。

我可以用推廣夥伴或網紅的身份,在菲律賓推廣離岸經紀商嗎?

SEC 警告,推廣者、招攬者、代理人、客戶經理及網紅都可能須根據《證券監管法典》承擔法律責任。第73條訂明可處 PHP 50,000至 PHP 5,000,000罰款、7至21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自營交易模式會被區別對待嗎?

切勿如此假設。SEC 於2026年8月17日發出的公告,把自營交易計劃列為公眾應審慎對待的外匯產品之一,因此請先就該模式諮詢菲律賓律師。

菲律賓居民可以出資在海外成立經紀公司嗎?

根據 BSP 的外匯手冊,居民可以自有外幣在海外投資而毋須事先批准,亦可為合資格投資每年向銀行購買最多 USD 60,000,000的外幣,同樣毋須事先批准。該投資不得違反菲律賓法律。

你們會協助 SEC 申請嗎?

不會。我們開發經紀商軟件。無論是在菲律賓還是您為經紀商申領牌照的任何地方,牌照事宜都應交由律師及顧問處理,我們會與您委任的任何人士合作。

在律師處理牌照的同時,先確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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